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菸品分類包括紙菸、菸絲、雪茄及其他菸品等製成品,不包括菸草或其代用品之原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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菸品是指可供吸用、嚼用、含用或聞用之製成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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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眾對販售業者所販售之菸酒產品涉有低價未稅、或發現菸酒業者疑有不法逃漏稅捐之跡象,可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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菸經包裝出售者,應標示品牌名稱、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、重量或數量、主要原料、尼古丁及焦油含量、有害健康之警語、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等,且其外包裝之標示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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菸酒稅法規定,菸品應徵稅額,紙菸每千支徵收590元,菸絲、雪菸及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59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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菸酒稅法規定,菸品另徵健康福利捐,其應徵金額為紙菸每千支徵收500元,菸絲、雪菸及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500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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菸品健康福利捐其法定性質似屬規費且係代收代付,非屬財政收支劃分法明定之國稅稅捐項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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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面流通之每包菸品內有20支菸,每包內應含菸酒稅11.8元及菸品健康福利捐10元,如每包價格低於21.8元,該低價未稅菸販售各階段之通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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